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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恒企会计培训学校_中级《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梳理

录入:秦皇岛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9/13
摘要: 由于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背诵记忆,不少人表示学到现在,前面的知识点全都忘记了,秦皇岛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整理了《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考点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梳理

  一、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1.两种情况:

  (1)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完全未履行;(一毛没交)

  (2)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部分履行了出资义务。(交的不够)

  2.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

  ①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经依法评估

  (1)先评估,后认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

  (2)事后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限期改正)

  ③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限期改正)

  (2)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补足责任

  (1)股东本人

  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教材未收录)

  (2)其他责任人

  ①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②相应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起人无关、与监事无关)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提示】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而不能直接将出资财产从公司抽出)。

  3.股东权利的限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死不悔改)

  4.诉讼时效抗辩

  (1)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东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与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相似,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基本任职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和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180天+1%),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对董事、监事、商银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提示】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

  2.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2018年新增)

  (1)股东依法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为原告),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3)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优先股

  1.优先股的发行

  ①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②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③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2.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以是固定股利率,也可以是浮动股利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3)优先股是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4)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3.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1)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表决权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七、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提示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提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对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提示】公司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股票质押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禁止短线交易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提示】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2)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对中介机构及限制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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