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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恒企会计培训学校_中级会计经济法总论知识点梳理

录入:秦皇岛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9/13
摘要: 秦皇岛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整理了《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的考点内容: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等考点,下面为大家一一详细解答: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总论知识点梳理

  一、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确定)

  (1)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失效。

  (3)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4)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提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法律行为无效。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必然到来,根本区别)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受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提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若对方当事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欺诈的,受欺诈方不得主张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记忆点】“第三方”欺诈,相对人“善意”不可撤销,胁迫均可撤销。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撤销权人表示放弃撤销权或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法律行为确定地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三、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除外: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善意)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特点

  ①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起诉权)。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未丧失),受理后:

  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胜诉权丧失);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实体权利并不丧失)

  ③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中止(最后六个月暂停)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

  【提示】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2)法定事由发生或存续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即权利人能够行使其请求权时,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的,应延长到6个月

  3.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承诺。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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